正文阅读
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
卫生部、国家教委关于颁发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托儿所、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,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。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,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,我们组织制定了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,以便对托幼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。本《管理办法》来提及的其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仍按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》执行。
现将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、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附件: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,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~6岁儿童托儿所、幼儿园。
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。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、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、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.
第五条 托几所、幼儿园园舍、桌椅、教具,采光、照明、卫生设施、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,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。
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、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, 并符合《保健室设备标准》。(见附件1)
第七条 各类托几所、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宣(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),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。
第八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。
(一)日托儿童100名以下,全托儿童50名以下,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;日托儿室100~150名,全托儿童50~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(护)师(士)1至 2名,以后每增加 100名儿童,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(护)师(士)1名。
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、国家教委劳人编[1987]32号文关于《全日制、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(试行)》配备保健人员。
(二)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,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,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。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,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。
第九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》和有关规定.










